作者:眾樂樂娛樂法
最近,騰訊視頻主辦的真人選秀節(jié)目《創(chuàng)造營2021》正式落下帷幕,11位選秀成員最終在成團夜以“INTO1”之名成團出道。
一直和騰訊視頻相愛相殺的愛奇藝也在同一時間播出同類型青年選秀綜藝節(jié)目《青春有你》,該節(jié)目已連續(xù)舉辦三年,受到無數年輕人的喜愛與追捧,這些年輕人自稱為選秀人,通過投票助力心儀選手出道是每一個選秀人的心愿,這就是所謂的飯圈打投。最近因投票方式引發(fā)浪費問題而飽受爭議的《青春有你3》讓飯圈打投、應援問題再次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
“應援”一詞作為粉圈用語,最初起源于上世紀八十年代日韓娛樂圈,是指粉絲通過統(tǒng)一服裝、拉橫幅、舉燈牌、租用餐車、租用商場大屏等方式配合藝人活動,或者直接以場外出資的方式來支持自己的愛豆,用以突出藝人的影響力、讓其擁有“排面”的一種活動,然而這樣的一場排面活動中往往涉及大量資金的募集。
粉圈有這樣一句話,:“你我本無緣,全靠我花錢”,在這場用金錢與愛意搭筑起的追星狂歡中,在這樣大量資金募集流動中,法律風險也隨之而來。不少明星后援會就因資金用途不明確,而受到個人粉絲的質疑:“我的錢去哪了?”在這樣的一場大量資金募集流動活動中,后援會、粉絲、平臺扮演著重要角色。接下來我們就從后援會、粉絲、平臺三個角度出發(fā)一起討論討論這一次次資金募集背后的法律風險。
一、后援會
01 后援會屬于社會團體組織嗎?
粉絲后援會是由粉絲自行組織而成,從結構和運營目的來看它似乎是一種社會團體,但它卻不似一般社會團體一樣進行登記注冊。那又該如何為其在法律上找到歸宿呢?一般而言,粉絲后援會由粉絲自行組織而成,盡管藝人團隊可能私下與大規(guī)模的后援會有所聯系,但實際上藝人團隊僅僅在后援會運營出現嚴重問題、影響到藝人聲譽時才有可能會公開出面,在短期內臨時接管后援會管理。這么看來,后援會是一種極度松散的組織,顯然不具備法人資格。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通常包括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yè)服務機構等,其設立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登記。而明星后援會首先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次其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律行為,并且其的設立一般也無登記、批準等程序,故而根據現有法律框架進行定性時,只能將其視為“自然人”。
02 后援會募集資金行為是否合法?
后援會的力量讓人不容小覷,曾經一位藝人的后援會號召粉絲打投,目標金額十萬元,但短短幾天內便籌集到五十萬余元,金額之大、速度之快令人震驚,這不禁讓我們質疑:這樣的大范圍大金額的資金募集是否合法呢?如果非法的話,豈不是構成非法集資?
其實不然,后援會籌資行為一般而言并不會構成刑法意義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因為上述犯罪行為通常是出現在金融領域的資金募集行為,其侵害的法益是除了個人的財產權益外,還侵害了國家金融秩序,同時其往往伴隨著向不特定公眾承諾高額回報、返利、投資保本等話術,本質上利用的是普通民眾在投資理財時錯誤的風險觀念。而后援會集資,其一,其籌資對象為粉圈內追星群體,不同藝人的粉絲群體的封閉性不同,譬如流量明星的粉群一般會呈現出活躍度高、分布廣、人數多等特征,而藝人的CP粉則往往會“圈地自萌”,與其他粉絲群體交流少,較為封閉,故而,后援會籌資是否滿足“面向不特定群體”條件是存疑的。其二,不論是舉燈牌做手幅、給節(jié)目工作人員送禮求照顧,還是公益類應援,后援會集資的本質目的在于展示藝人影響力、塑造或維持藝人的良好形象,且后援會籌集粉絲資金后不會再予返還,更不可能還本付息,故而不論從主觀目的還是客觀行為,都不符合非法集資類罪名的構成要件。應援籌款和非法集資有本質上的區(qū)別。
不過,即便不太可能因集資行為本身而入罪,但后援會很可能會因其他行為而觸犯到《刑法》的紅線。權志龍、賴冠霖等藝人的粉絲后援會或粉絲站均曾出現過后援會成員集資后卷款逃走的情況。所以說當后援會出現個人卷走粉絲集資費用的情況時,其就可能因為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所規(guī)定的侵占罪。藝人白敬亭的某粉絲站曾就以出售周邊為由收取粉絲預付款之后直接“跑路”,類似于這種從創(chuàng)建集資項目開始便沒有打算兌現相關承諾的,則可能構成詐騙罪。或許涉事金額不足以入刑,但是后援會違背粉絲意愿使用財物的行為也當然不具備正當性。再比如曾經有博主在微博上揭露后援會“財富密碼”,即后援會中的“大粉”把籌集來的錢款放在自己余額寶或是零錢通賬戶里,由于本金較大,每日利息收入也較為可觀。他們往往認為這種行為不涉及違法,但事實上利息屬于法定孳息,對利息的占有與擅用錢款同樣構成不當得利。
實際上后援會籌款并不僅僅用于前文所述的打投活動,娛樂圈也有一些明星后援會通過籌款做一些公益項目。譬如王源粉絲后援會成立的源基金,易烊千璽粉絲公益應援站“易烊千璽V公益”等等。有不少粉絲表示,與參加傳統(tǒng)應援活動和網絡慈善募捐活動相比,他們更愿意把捐款給后援會,讓后援會以藝人粉絲團體或者直接以藝人的名義進行系列公益慈善活動。因為后援會來集結粉絲力量做公益,則相當于結合了應援與公益,一舉兩得,既有利于提升藝人的公共形象,也能夠使自己的追星行為更加有意義。
后援會是否有權以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名義籌資呢?根據前文所述,后援會屬于自然人這類法律主體,而《慈善法》第三條規(guī)定,自然人有權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開展公益活動。但是,根據該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有高管規(guī)定,有權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僅有滿足依法登記滿兩年、具備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等條件的慈善組織。也就是說,作為在法律上僅能以自然人的名義行事的后援會沒有公開召集募捐資格。故而,后援會發(fā)起的公益慈善活動本質上不能夠定性為慈善募捐,依舊只能視為自然人自愿投身社會公益活動。不過,后援會也可以依照《慈善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發(fā)起并管理募捐活動。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后援會公益籌資的正當性、合法性和可信度,能夠使粉絲權益落于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框架之內。
二、粉絲
01 粉絲打投是一種贈與行為
眾籌(crowdfunding)最早出現在藝術領域,是指藝術家籌集資金進行藝術創(chuàng)作的一種方式,其實在產生之初就已經和粉絲經濟與粉絲行為密切相關。從2005年全民超女時代,到2018年騰訊推出《創(chuàng)造101》,選秀節(jié)目中“你一票,我一票,xx明天就出道;你不投,我不投,xx何時能出頭”的口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打投與應援之風。在本世紀初互聯網剛剛興起之時,“追星族”一詞實際上多少帶有貶義意味,但當今,很多粉絲都對此感到坦然,為喜歡的明星花錢、付出精力是“千金難買我樂意”。從這一主觀角度來看,粉絲為愛豆打投應援可定性為一種贈與行為。
02 在應援中,粉絲與后援會的關系
但粉絲往往不會直接給明星本人打錢,正如上文所述,后援會通常會在其中起到一個集結性作用,那么粉絲與后援會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對此,根據標的類型是商品還是服務,分兩種情況討論:其一,如果后援會集資的目的在于制作、生產手幅、燈牌等明星周邊,并最后將此類物品發(fā)送給打投了一定金額的粉絲,這種行為實際上已經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集資,而是商品預售。
其二,如果后援會提供的是統(tǒng)一式的應援服務,例如大屏投放、宴請藝人所在劇組工作人員等,在這種情境下將粉絲打投理解為與后援會簽訂買賣合同其實欠缺合理性。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但是,后援會成員一般都是“用愛發(fā)電”,提供無償服務,只不過在舉辦應援活動時租用場地、物品等必要花費源于眾籌所得,組織成員是這筆資金的直接使用者,但并不會因付出勞務而得到對價。綜上,粉絲與后援會之間并非買賣合同關系,其更像是一種為贈與。
在研究中,通常會依據后援會發(fā)布眾籌項目時對集資目的和錢款使用計劃的公示明細狀況,將這種贈與分為“附義務的贈與”和“目的贈與”兩種。前者可以理解為一種具有一定代理性質的贈與合同,即后援會只能對特定活動使用這筆款項,例如后援會購買某處商場大屏在某固定時段內播放藝人影音為其慶生,義務的履行時間是在贈款到賬之后;后者則指眾籌項目發(fā)起時對款項使用無詳細介紹,那么后援會將這筆款項用于一切應援活動都具備正當性,我們常見的集資應援多為此類。
當然,在微博廣場上我們也經常見到粉絲質疑后援會“辦事不力”、“不作為”,可知粉絲在關注后援會是否履行贈與合同附隨義務時,多將注意力聚焦于應援活動的開展結果,只有在后援會組織的應援活動明顯“拉胯”時,才會主張公開賬目明細,要求外部監(jiān)督介入。整反映了粉絲對自身權利以及后援會義務履行的輕視。事實上,后援會作為集資項目的發(fā)起者,應當制定好資金使用計劃,并根據使用進程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及時公示資金去向、負責人員的平臺聯系賬號等,歡迎粉絲全稱跟進監(jiān)督。
03 粉絲打投可以撤銷嗎?
在多份追星群體畫像中均提到,該群體呈現出年齡較低卻購買力較強的特征。此前,一位學生在百度貼吧上發(fā)布的求助帖引發(fā)眾人關注。這位學生的母親舍不得放棄銀行利息從兩萬家庭存款中取錢來購買春播種子,女兒卻在追星打投上花費數千元。年輕群體本就欠缺社會經驗,追星難免受到群體羊群效應的影響,會更容易沖動做出非理性之舉。
粉絲打投能否撤銷?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八歲以上、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只能進行與年齡智力相符的民事行為,也就是說,這些青少年在明星身上進行高消費需要經過家長的同意或追認,否則他們的消費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可以由家長來主張撤銷。但對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粉絲,他們撤銷權的行使一般體現在后援會不履行附隨義務的情境。當然,如果后援會出現前文所提及的捐款跑路行為,粉絲的維權手段僅遠不限于行使撤銷權這一種。
三、平臺
飯圈集資行為之所以難以管理,是因為粉絲參加應援雖定性為一種贈與行為,但是粉絲與后援會之間并不會簽訂要式贈與合同,在實踐中彼此間權利義務關系規(guī)定不明確,更何況粉絲群體普遍年齡較低,缺乏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維權意識。故而,不論是作為出資一方的粉絲,還是作為集資一方的后援會負責人,僅僅依靠他們自我合規(guī)顯然是不夠的,還需要其他社會主體對其進行引導,此時,第三方平臺和明星團隊的作用便得以凸顯。
互聯網服務日新月異,后援會集資往往不會直接使用個人賬戶,而是會向粉絲群體公開籌款鏈接,粉絲進入第三方平臺之后進行支付。例如,Owhat作為粉絲互動平臺,其功能在于“為娛樂公司和粉絲后援會提供包括在線交易、傳播管理、活躍度管理和明星福利互動等一站式的便捷互動工具”。在Owhat APP中設有“商城”界面,與淘寶、京東等購物軟件類似,粉絲可以直接在其中選擇商品進行交易。除此之外,桃叭、摩點等網絡平臺也會提供類似服務。后援會作為發(fā)起人在上述平臺上發(fā)布眾籌項目,再將鏈接和有關信息發(fā)布在微博、粉絲群等網絡社區(qū)中,在粉群內部進行宣傳。
平臺與用戶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平臺的作用在于提供網絡活動空間和一定技術支持,而用戶在使用平臺所提供的服務之前,需要通過簽訂用戶協(xié)議的方式來承諾遵守平臺的相關規(guī)定。一般而言,平臺會在眾籌協(xié)議、隱私政策、注冊協(xié)議等用戶協(xié)議中提示發(fā)起者進行身份認證,并提醒其應自愿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依據法律法規(guī)進行合法交易,并積極履行在集資項目中自己為自己設定的相關義務。由此可見,平臺能夠起到的監(jiān)管作用十分有限,更何況平臺往往會發(fā)布免責聲明,表示其在集資活動中僅作為服務提供者,對雙方任何行為均不承擔法律責任,眾籌項目雙方風險自擔。
平臺“說說就免責”,這實則反映出粉圈應援的監(jiān)管隱憂。根據《電子商務法》有關規(guī)定,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的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起信息記錄備案、健全引用制度、防范網絡安全事件、向主管部門報告不良行為等責任。同時,該法第三十八條也規(guī)定,若平臺知道平臺內經營者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則應與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根據上文所述,粉絲與后援會之間為贈與關系,并非買賣交易,粉絲在其中并非以消費者的身份進行民事行為。同理,平臺在雙方之間所擔任的角色也并非電商平臺經營者,而是網絡服務與技術支持提供者,所以很難通過上述法律規(guī)定要求平臺強化監(jiān)管。當然,平臺也需要承擔一定義務,例如進行信息審核與披露、保護用戶隱私、進行風險提示、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等。
四、結語
在當今復雜多元文娛生活中,法律并不是最主要也并不是唯一的規(guī)范方式,恰如康德這句人們耳熟能詳的名言所述:“世界上唯有兩樣東西能讓我們的內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們頭頂浩瀚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心中崇高的道德法則?!焙芏鄷r候更需要通過道德、教育等其他方式來塑造良性飯圈文化。
針對應援亂象,除卻粉絲自身應當保持理性,合理消費外,存在感并不強的藝人團隊也應承擔起部分責任。藝人團隊與粉絲、后援會、平臺之間一般并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其更大的作用在于在粉圈內進行價值引導,承擔部分社會責任。在粉圈鄙視鏈中,在追星過程中既不花錢也不產出的“白嫖粉”處于最底端,有時圈內的其他成員對這些粉絲會有指責、辱罵,甚至是慫恿“氪金”的情形。應援規(guī)模、粉圈購買力等與藝人的商業(yè)價值息息相關,在一定程度上明星工作室也是粉絲應援的受益者,其在粉絲群體中也有足夠的話語權,藝人團隊應積極承擔起及時監(jiān)控、有效引導的責任。譬如在不久前《青春有你3》選秀節(jié)目中,練習生余景天后援會因打投任務未能達到預期而懲罰粉絲一事在網絡上逐漸發(fā)酵,其工作室才發(fā)布道歉聲明,并呼吁停止任何非理性的應援行為。但是藝人團隊不能永遠在事情鬧大了之后才出面,在日常中就應做正面引導。
除此之外,其他社會主體也應當正視自己在粉圈中的地位和作用。例如平臺應完善追責體系,為粉絲提供維權通道,并在必要時適當公開責任人部分社交賬號信息。此前《快樂大本營》節(jié)目組就因工作人員收受后援會高額禮品而口碑大跌,作為一個老牌綜藝節(jié)目,其應當承擔起平臺方的社會責任。從后援會贈送高額禮品的行為也是社會放任非理性應援的縮影,其實不論是家庭、學校還是社會主流媒體,針對追星問題不能僅停留在“整頓”上面,應當通過年輕人喜聞樂見的方式,通過樹立正面榜樣等多種方式來加以引導。
參考文獻
[1] 楊怡紅.互聯網平臺粉絲集資應援行為的法理分析及風險規(guī)制——以Owhat和摩點為例[J].新疆財經大學學報,2019(4):72-78.
[2] 方興,王博.什么為眾籌發(fā)起人帶來了超額籌資?——基于羊群效應和粉絲經濟視角的研究[J].經濟學(季刊),2019,18(03):1061-1080.
分享到: